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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理财规划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理财规划师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e Financial Planner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AHFPA)。
第二条 本会制定的会徽,是本会的标志。
第三条 本会是由从事金融投资理财行业有贡献、有影响的企业及理财规划师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金融行业发展,全面提高金融理财行业人员的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金融理财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协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八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金融理财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国家对金融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制定会员自律机制,做好会员管理工作;
2、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会员提供有关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
3、维护金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金融理财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金融理财从业人员的各种活动;特别是金融高层及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培养工作。
4、做好金融网络的建设发展,发挥宣传功能,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开展金融文化建设,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理财意识和风险意识。
5、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的金融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6、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信托业等行业组织的协调。建立会员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7、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人才交流,协助金融理财从业人员寻找发展机会,加快理财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8、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有关理财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评价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
1、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在安徽省内从事投资理财行业,依法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5)在安徽省内对安徽省理财行业有较大贡献和影响的个人和行业的专家。
2、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权;
4、有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5、有要求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7、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2、诚信守法,严格自律,维护本会声誉;
3、维护协会利益,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正当竞争;
4、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5、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6、有宣传本会宗旨,促进本会团结发展的义务;
7、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两年(含两年)以上,经书面通知和提示后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受到司法机关查封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负责召开,其职权是:
1、决定临时发生的紧急事项,事后向理事会备案;
2、对拟交理事会讨论的某些重大问题,预先提出供决策的参考意见;
3、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考试中心、财务室、会员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各项决议的工作班子。
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能是:
1、组织实施本会章程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落实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宜;
3、保持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的心声,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捐赠;
4、政府资助或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决算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本会财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转移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